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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35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頤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偉祥
被告
綺思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照雄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52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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