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375號
- 原告
- 領先顏料色母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志寬
- 原告
- 綠峰防火材料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志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顧定軒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麗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
拾陸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