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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40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暐肯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雨蓁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竑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225,720元,應繳裁判費110,82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尚應補繳110,32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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