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405號
- 原告
- 暐肯照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雨蓁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竑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225,720元,應繳裁判費110,82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尚應補繳110,32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