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彭松江
- 法定代理人凃志佶
-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439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陳立果 原告與被告簡聰田即禾煜工程行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柒萬捌仟陸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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