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459號原 告 蔡文正即嘉農蔥蒜行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妍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4,400 元,應繳裁判費5,2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4,7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