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459號
- 原告
- 蔡文正即嘉農蔥蒜行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妍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4,400 元
,應繳裁判費5,2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
補繳4,7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簡字第1459號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妍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4,400 元
,應繳裁判費5,2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
補繳4,7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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