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462號原 告 李俊良 被 告 晟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旌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伍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伍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