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周峯瑜、黃鴻基
- 當事人北區水泥儲運庫企業有限公司、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477號原 告 北區水泥儲運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峯瑜 被 告 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肆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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