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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477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北區水泥儲運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峯瑜
被告
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6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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