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477號
- 原告
- 北區水泥儲運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峯瑜
- 被告
- 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鴻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6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