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478號
- 上訴人
- 世邦聯合空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文欽
- 被上訴人
- 岸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若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