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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70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趙義德

上訴人
煌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琳
上訴人
王志賢
被上訴人
華林資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銘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在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應由上訴人煌霖實業有限公司單獨繳納;在反訴部分核定為4,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276元,應由上訴人2人共同繳納,而上訴人均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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