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708號
- 上訴人
- 煌霖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嘉琳
- 上訴人
- 王志賢
- 被上訴人
- 華林資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銘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在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應由上訴人煌霖實業有限公司單獨繳納;在反訴部分核定為4,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276元,應由上訴人2人共同繳納,而上訴人均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