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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801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林境順
原告
林天來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被告
宮前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政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第三行關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四分之一)及其上同段334三四號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不動產」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四分之一)及其上同段334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不動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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