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801號原 告 林境順 林天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被 告 宮前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政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第三行關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四分之一)及其上同段334三四號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不動產」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四分之一)及其上同段334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不動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