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881號
- 原告
- 陳威誌
- 被告
- 黃桂芳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三樓,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已非本院所轄,而依原告之主張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其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前,復有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728號刑事簡易判決存卷可按,是本件之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茲為調查證據之方便,自宜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乃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