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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88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陳威誌
被告
黃桂芳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三樓,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已非本院所轄,而依原告之主張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其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前,復有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728號刑事簡易判決存卷可按,是本件之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茲為調查證據之方便,自宜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乃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881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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