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900號
- 原告
- 大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小鳳
- 被告
- 林于晴
- 被告
- 謝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保證書(人事保證)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責任,而該保證書已約定,當事人同意以公司(指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查原告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轄區。依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