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吳清德
- 原告桓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克萊德貝爾格曼華通物料輸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902號原 告 桓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德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原告與被告克萊德貝爾格曼華通物料輸送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9,177 元(即美金15,804元×30.32 元= 479,177 元),應繳裁判費5,1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克萊德貝爾格曼華通物料輸送有限公司之 (三)本件買賣之訂購單或買賣契約。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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