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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清德

  • 原告
    桓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克萊德貝爾格曼華通物料輸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902號原   告 桓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德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原告與被告克萊德貝爾格曼華通物料輸送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9,177 元(即美金15,804元×30.32 元= 479,177 元),應繳裁判費5,1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克萊德貝爾格曼華通物料輸送有限公司之 (三)本件買賣之訂購單或買賣契約。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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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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