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20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卡爾
- 上訴人即、與被上訴人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 被告締爾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085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締爾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卡爾 訴訟代理人 施淑娟 訴訟代理人 施俋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7,5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040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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