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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085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4 日

上訴人
被告
締爾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卡爾
訴訟代理人
施淑娟
訴訟代理人
施俋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7,5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040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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