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089號
- 原告
- 王崇品
- 被告
- 劉恩瑜
- 被告
- 陳麗月即豐勝車行(即鑫發企業社)
- 被告
- 林皇昌即紘宸汽車
- 被告
- 陳雨勤即景富汽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簡字第208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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