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2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089號原 告 王崇品 被 告 劉恩瑜 被 告 陳麗月即豐勝車行(即鑫發企業社) 被 告 林皇昌即紘宸汽車 被 告 陳雨勤即景富汽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0,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