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089號
- 上訴人
- 王崇品
- 被上訴人
- 陳麗月即豐勝車行(鑫發企業社)
- 被上訴人
- 林皇昌即汯宸汽車商行
- 被上訴人
- 陳雨勤即景富汽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