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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0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趙義德

上訴人
王崇品
被上訴人
陳麗月即豐勝車行(鑫發企業社)
被上訴人
林皇昌即汯宸汽車商行
被上訴人
陳雨勤即景富汽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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