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2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089號上 訴 人 王崇品 被 上訴人 陳麗月即豐勝車行(鑫發企業社) 被 上訴人 林皇昌即汯宸汽車商行 被 上訴人 陳雨勤即景富汽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