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51號原 告 薛青義 被 告 華龍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蒼松 被 告 鄭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