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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陳嘉宏
  • 法定代理人
    陳依萍、彭國豪

  • 原告
    捷馨清潔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361號 原   告 捷馨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依萍 被   告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前委由原告施作廢棄物清潔等工程,約定承攬報酬新臺幣(下同)337,975元,嗣經原告施工完 畢,定於107年6月30日給付完畢,詎被告僅給付54,200元,迄尚積欠283,775元,未為清償付,迭經催討,未獲置理, 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之所示等事實,業據提出工程款支付協議書、設計案/清潔發包單、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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