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372號上 訴 人 李鴻良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被 上訴人 移動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信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