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3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372號
- 上訴人
- 李鴻良
- 訴訟代理人
- 李基益律師
- 被上訴人
- 移動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信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