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3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379號
- 上訴人
- 益網電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光旭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靜婷
- 被上訴人
- 李中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伍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捌仟壹佰柒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