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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37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陳嘉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379號

上訴人
益網電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光旭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靜婷
被上訴人
李中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伍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捌仟壹佰柒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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