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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餘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
    李昭融
  • 法定代理人
    陳福田、陳人瑋

  • 當事人
    佳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億成機電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394號原   告 佳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田 被   告 億成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人瑋 訴訟代理人 徐珮禎 林國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據兩造間簽訂之「工程合約書」為本件請求,查上開合約書第18條後段約定如因本合約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影本2件在卷可憑,兩造就因上開合約書所生訴訟,顯然合 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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