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42號原 告 孫曉來 被 告 台灣向前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關於「確認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支付命令命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貳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損害賠償債務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664號支付命令命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損害賠償債務不存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