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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485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485號

原告
優世環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良
訴訟代理人
吳庭芸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佳昌大都會第九期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

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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