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4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485號
- 原告
- 優世環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信良
- 訴訟代理人
- 吳庭芸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佳昌大都會第九期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
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