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62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訴訟代理人 郭上皓 被 告 張國興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 第1項之規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均有 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審酌被告於桃園縣警察局蘆竹分局訊問時自承目前居所為桃園市○○區○○路000號後方組合屋(鴻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工務所),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