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6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647號
- 原告
- 陳正甫
- 訴訟代理人
- 劉凡聖律師
- 被告
- 昌瑞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恒義
- 訴訟代理人
- 謝啓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簽訂之合作興建房屋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主張已成為新北市○○區○○街00號、73號2樓、73號2樓之1、73號3樓、73號3樓之1房屋(含地下室編號1、2停車位,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而被告無權占有系爭房屋附屬之鑰匙,爰請求被告返還等情。此顯係關於系爭契約書所生之涉訟事件,而該契約書第21條已約定,雙方如有違約爭議未能和平協調解決,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雙方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