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8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82號
- 原告
- 蘇馬利體服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美玲
- 訴訟代理人
- 簡錦華
- 被告
- 劉玉琪即威楓設計工作室
- 訴訟代理人
- 何慶魁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法條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與原告間所簽訂室內裝修合約第八條第3款約定:「本合約所引起之疑義、爭執或糾紛,甲乙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決之;倘有訴訟之必要,雙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卷內室內裝修合約書在卷可憑,復原告訴訟代理人亦坦承上開合約書為其代表原告與被告所簽立(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且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則揆諸首揭說明,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兩造間因上開室內裝修契約所生之爭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