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8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838號
- 上訴人
- 昇輝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世瑋
- 訴訟代理人
- 陳澤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錡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若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442條第2項著有規定,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一第3項規定參照)。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8年7月15日提出之上訴狀僅記載上訴聲明,並未記載上訴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