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彭松江
- 法定代理人沈居富
- 原告華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88號 原 告 華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居富 原告與被告吳孟軒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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