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調字第17號
- 聲請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娟娟
- 代理人
- 黃柏誠
- 相對人
- 勤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萬久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信託契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該契約書第25條已約定,如因本契約涉訟時,立約人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