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調字第35號
- 聲請人
- 奕攸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薏慧
- 代理人
- 陳睿智律師
- 代理人
- 鍾李駿律師
- 相對人
- 資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元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係依其與相對人即被告間之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而相對人之主事務所地係在設新北市○○區○○路○○巷0 弄0 號5 樓,此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