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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調字第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葉靜芳

聲請人
奕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薏慧
代理人
陳睿智律師
代理人
鍾李駿律師
相對人
資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元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係依其與相對人即被告間之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而相對人之主事務所地係在設新北市○○區○○路○○巷0 弄0 號5 樓,此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葉靜芳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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