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紀德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軒瑜
- 相對人
- 睦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曜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107年度重簡字第1032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計 算 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用│2,210元 │由聲請人預繳2,210元由 ││ │ │相對人負擔。 │├───────┼───────┼───────────┤│ 合 計 │2,210元 │相對人負擔為2,210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