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
    游婷麟
  • 法定代理人
    張軒瑜、姚曜弘

  • 原告
    紀德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睦和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紀德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瑜 相 對 人 睦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曜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107年度重簡字第1032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 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書 記 官 林穎慧 ┌───────────────────────────┐ │計 算 書 │ ├───────┬───────┬───────────┤ │項目 │金額(新臺幣) │ 備註 │ ├───────┼───────┼───────────┤ │第一審裁判費用│2,210元 │由聲請人預繳2,210元由 │ │ │ │相對人負擔。 │ ├───────┼───────┼───────────┤ │ 合 計 │2,210元 │相對人負擔為2,210元。 │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聲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