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聲字第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聲字第45號
- 聲請人
- 沃群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佑倫
- 相對人
- 春林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蘇秀慧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主文中關於「本院一○八年度司執字第一二一○○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八年度司執字第一二一○○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就執行標的Konica影印機壹台及AURORA碎紙機壹台之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