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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聲字第45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陳嘉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聲字第45號

聲請人
沃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佑倫
相對人
春林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蘇秀慧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主文中關於「本院一○八年度司執字第一二一○○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八年度司執字第一二一○○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就執行標的Konica影印機壹台及AURORA碎紙機壹台之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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