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聲字第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聲字第75號
- 聲請人
- 薛嘉淑
- 相對人
- 耀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君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貳仟零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106年度重簡字第190號判決相對人就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部分全部敗訴,嗣相對人就其中4,500,000元部分上訴,經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71號判決確定,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三,餘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30,100元 │確定部分,由相對人負擔 ││ ├───────────┼─────────────┤│ │ 45,150元 │相對人負擔93/100,為41,990││ │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 計 │ 75,250元 │相對人負擔部分合計72,090 ││ │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