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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司調字第45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8 日

聲請人
蔡淑慧
相對人
青潭寶塔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轄;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承購之塔位位置無端遭受變更且位置不佳,為向相對人請求回復塔位位置或賠償所受損害,因此聲請本件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登記址位於非屬本院轄區之新北市新店區,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可參,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5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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