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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2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趙義德

  • 原告
    詹文燦即膜特頂級美車工藝
  • 被告
    莊班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2153號原   告 詹文燦即膜特頂級美車工藝 被   告 莊班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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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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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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