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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231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王士珮

上訴人
仕通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勇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固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惟尚不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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