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2506號
- 原告
- 韻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林秀美
- 訴訟代理人
- 謝沂鈞
- 被告
- 幸福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魏政德
- 訴訟代理人
- 陳憬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護保養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