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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2506號

給付維護保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韻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林秀美
訴訟代理人
謝沂鈞
被告
幸福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魏政德
訴訟代理人
陳憬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護保養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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