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3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葉靜芳
- 原告蔡佩姍、與被告昇豪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3252號原 告 蔡佩姍 原告與被告昇豪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34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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