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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357號

給付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357號

原告
陳金福
被告
高尚策略行銷顧問有限公司(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開戶人)
法定代理人
陳又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開戶人即高尚策略行銷顧問有限公司為被告,此有原告補正起訴狀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8 年12月2 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80173183號函附存戶往來資料在卷可稽,而被告高尚策略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於臺中市○○區○○路○段000 巷000 號1 樓,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佐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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