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4125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建明
- 訴訟代理人
- 許晏庭
- 被告
- 幸福水屋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玉鈴
- 被告
- 池語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293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小字第412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293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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