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6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618號

原告
許懷箏
法定代理人
許偉成

      郭靜蕓

原告與被告百利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被告黃遠志之最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