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6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618號
- 原告
- 許懷箏
- 法定代理人
- 許偉成
郭靜蕓
原告與被告百利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被告黃遠志之最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618號
郭靜蕓
原告與被告百利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被告黃遠志之最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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