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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
    許懷箏與被告百利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618號 原   告 許懷箏 法定代理人 許偉成 郭靜蕓 原告與被告百利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被告黃遠志之最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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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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