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建簡字第4號
- 原告
- 保固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國賢
上原告與被告賴慶煒即旭日企業社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玖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
向本庭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