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建簡字第6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王凱俐

上訴人
即被告
展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季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趙華平即羿興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665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