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救字第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救字第17號
- 聲請人
- 鐘週義
- 相對人
- 東菱電器製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全勝
- 法定代理人
- 監護人即
- 法定代理人
- 蕭鈞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本院109年度重簡字第137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條文但書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而言。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目前處於失業狀態,名下亦無任何財產及所得,實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產查詢清單、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而本院依此釋明,本於職權查詢聲請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結果認其於108年度無任何所得,名下亦無其他財產,此有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足認聲請人已無資力,窘於生活。且本件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所訴本案須經調查辯論始能知其勝敗,即非顯無勝訴之望,是以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