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王士珮
- 當事人蔡張秀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958號 原 告 蔡張秀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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