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9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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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黃坤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張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3,000 元(計算式:43,000×12÷10%+243,000 =5,403,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8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