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簡字第196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許映鈞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游硯筑
被告
林彥碩即合泰木箱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24%計算之利息,並自109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5,4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主張:被告前於109年6月5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依約應按月攤還本息,若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09年6月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已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應負全部清償責任,迄今尚欠原告本金共計50萬元、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利率資料表、催告函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確認本件訴訟費用為5,4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