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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2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王士珮
  •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 原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188號 原   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訴訟代理人 陳盈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米啡思咖啡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74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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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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