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42號
- 原告
- 中和製漆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廷
- 訴訟代理人
- 吳崇瑋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鳳登即龍門玻璃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8,29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